“校园责任书”是校方“免责书”吗
问:近日河南某县教育局拟在全县中小学推广《中小学生安全责任书》,要求在校生及其家长签字。大部分家长认为《责任书》内容含糊不清,涉嫌推脱责任,视其为“生死状”而拒签。请问,这种“责任书”法律效力如何?如果有效,能在多大程度上减轻校方责任?
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蒋敦宏律师:近年来,随着全社会法治意识的增强,在校园事故尤其是中小学生人身伤害案件中,学生及其家长积极对校方申诉,要求赔偿,不利于校方的法院判决逐年增多。在这种背景下,“校园责任书”已成为各地学校预防潜在法律风险的一项重要举措。这类“责任书”从法律上讲,是校方和学生、学生家长就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做出的约定,可以视为合同的一种。根据合同法基本原理,合同的生效要件有三: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满足了前述所有生效要件的校园责任书,应属合法有效,即在学校和学生及其家长之间产生约束力。
具体而言,主体适格要求双方当事人具备缔结这类协议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中小学生通常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仅仅由学生签署的并超越其理解能力的责任书是无效的。就笔者所了解,这类的责任书并不多见,绝大多数校方都会要求学生家长签字。
内容合法,要求责任书不得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内容,如出现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应属无效。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学校应对在校学生承担一定的监护、管理职责。这些职责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责任书若存在排除校方应尽的法定义务,加重学生及家长责任的内容,不产生法律效力。比如,即使有“学生不得玩火、玩电、玩炮、玩锐刃器物等,一旦出现后果,由学生自己负责”等内容,如果学生在校期间违反上述约定,造成人身损害,学校若不能证明自身适当地履行了管理职责,仍然应当承担一定程度的赔偿责任,而不能仅凭前述约定免责。
意思表示真实,就这里探讨的责任书而言,主要是针对学生及其家长而言。要求在自主自愿签署该责任书之前,学生家长已经对责任书的所有内容及其含义充分理解。否则,即使责任书内容合法,也可能无效或者被撤销。例如,新疆某校向学生及其家长发动“突然袭击”,拿出10余页的校园安全责任书,将可能会发生的与学生有关的意外事件,都密密麻麻地列在该协议上,要求学生带回家签字并次日带回,很多家长草草签字了事,此后学校也未给学生及其家长作任何说明和解释。这样的校园责任书,很明显是无效的。
另外,由于责任书一般由校方统一拟定条款、统一印制并反复使用,这就导致其满足了《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构成了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一旦发生解释上的争议,法庭采纳的将是不利于提供该格式条款一方的那种解释。所以,在发生争议时,校方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已经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学生家长注意了有关校方免责或者责任限制的条款,并且对该条款的内容作了说明。
校园责任书有效,不等于校方免责。校方的法定责任,是无法通过任何手段免除的。但是,通过制定合法有效、明确细致的校园责任书将校方责任减轻到最低的程度是完全可以的。这样的校园责任书旨在厘清学校和家长各自的责任范围,而不是追求单方面的责任推脱,这既是对学生家长更好履行监护人职责的督促,也是校方合理履行自身职责的体现。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合法有效的校园责任书作为证据时也必须予以采信。这样的校园责任书对学校、学生及其家长都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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